咱先说说保证合同的时间问题。首先可以明确,保证合同要是约定的时间超过6个月,这约定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规定,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那保证人就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了。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要是在保证期间没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同样不用担责。这里的保证期间,就是确定保证人要不要担责的时间段,而且这个时间不会因为一些情况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债权人跟保证人是可以自己约定保证期间的。不过要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比主债务履行期限早,或者和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结束,那就相当于没约定。要是没约定或者约定得不清楚,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就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那天开始算6个月。
回到开头说的,保证合同约定时间超过6个月,这就属于债权人与保证人正常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既然是约定好了,那该约定就是有效的,双方就得按照这个约定好的保证期间,来确定保证人是不是要承担责任。所以大家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对于保证期间的约定可得多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