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过程中,判定证据效力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得从多个方面仔细考量。
首先得看证据的“三性”。证据的合法性,简单来说就是证据的收集方式和表现形式得符合法律规定。要是用严重侵害别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得到的证据,那可不能用来认定案件事实。就像通过非法窃听得到的录音,这种证据就不合法,不能用。
真实性也很关键,证据得是客观存在的,不能是凭空想象出来的。对于书证、物证,要看看是不是原件、原物,有没有被改过、伪造过。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要判断内容是不是真实完整,有没有经过剪辑、拼接。对于证人证言,得考察证人的感知、记忆和表达能力,还有证人跟当事人的关系,以此来判断证言可不可信。
关联性指的是证据得和要证明的事实有逻辑联系,能证明案件事实。和案件没关系的证据,就算合法又真实,也没证明效力。
另外,不同种类的证据证明力也不一样。通常,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证明力比其他书证大;物证、档案、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证明力一般比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大;原始证据比传来证据证明力大;直接证据比间接证据证明力大;证人给和自己有亲属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提供的有利证言,证明力一般比其他证人证言小。
给大家提个实用建议,在收集证据时,一定要保证合法性,尽量收集原始、直接的证据,这样在打官司时,证据才能更有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