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搞不清股本金没实缴和挪用资金,认为股本金没实缴就是挪用资金,其实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股本金没实缴,说白了就是股东没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金额等,往公司交自己承诺出的钱,这属于股东没尽出资义务。依照《民法典》和《公司法》,公司或者已经足额出资的其他股东,能要求没实缴的股东把钱补上,而且没实缴的股东还可能要给按时足额出资的股东赔违约金。
挪用资金则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把单位资金挪给自己用或者借给别人。这种行为侵害了公司资金的使用和收益权,破坏了资金管理。要是挪用资金数额大,超过一定时间没还,或者没超期限但数额大且用于营利活动,甚至用于非法活动,就构成挪用资金罪,得负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股本金没实缴不算挪用资金。但要是股东之后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已经交到公司账户的资金,那就可能构成挪用资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