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处理。
要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觉得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能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人民法院会在收到书面异议的十五天内审查。若理由成立,就裁定撤销或改正;若理由不成立,就裁定驳回。要是对裁定不服,可在裁定送达的十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能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也应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法院同样在十五天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要是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在裁定送达的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两种诉讼性质不同,当事人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把握。
建议当事人遇到执行标的异议问题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按法定程序提出异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