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也是可以提出相关异议的,主要有两种途径。
第一种是执行行为异议。按照我国法律,要是被执行人觉得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就能向负责执行的法院递交书面异议。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规定时间内会进行审查,如果确实存在问题,就裁定撤销或者改正执行行为;要是被执行人的理由不成立,法院就会裁定驳回。要是被执行人对这个裁定不服,在裁定送达后的规定期限内,还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另一种是执行标的异议。当被执行人对执行的财产等标的主张自己享有所有权,或者有其他合理理由能阻止该标的被转让、交付时,就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审查后,若觉得理由成立,就会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要是理由不成立,则裁定驳回。要是被执行人对裁定不服,并且这个事情跟原来的判决、裁定没有关系,那么在裁定送达后的规定期限内,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这两个途径,被执行人能在执行程序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因不恰当的执行行为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