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来说,就算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也是能够强制执行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涉及金钱债权的执行案子里,要是被执行人以执行的房子是自己和需要扶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为理由,提出反对执行的意见,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2、具体来看,这些情况包括: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满足基本生活居住需求的房子;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了躲债把自己名下的其他房子给转让了;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了居住的房子,或者同意从该房屋变价款里,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扣除五到八年的租金。
3、在实际的司法操作中,法院对于只有一套住房的执行会格外小心,会充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利。要是出现了上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法院还是会依法对这套住房进行强制执行,以此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随着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以后对于此类住房执行的规定和操作流程,可能会更加细化和合理,以平衡好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