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里,被告不出庭,只用书面材料代替是否行得通,得看具体情况。
一般的民事案件,被告是可以不出庭的,书面材料在一定程度上能当作他的答辩意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是被告收到传票传唤后,没有正当理由却拒不到庭,或者没经过法庭允许就中途退庭,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被告通过提交书面材料来表达自己的观点、事实和理由,法官会结合全案的证据来审理和做出裁判。
不过,有些特殊案件,被告必须得出庭。像是离婚案件,它涉及身份关系以及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除非本人没办法表达意思,否则当事人都应该出庭。要是真因为特殊情况没办法出庭,那就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另外,那些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还有不到庭就查不清案情的被告,法院两次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还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这么看来,如果不是必须出庭的情况,被告用书面材料代替出庭一般是可以的。但要是属于必须出庭的情形,只提供书面材料可不行,被告得亲自出庭,不然可能会面临拘传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