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有多种情况,包括一般情况、特殊延长情况,还有重新计算的情况。
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不能超过两个月。要是案情复杂,到两个月期限满了还没侦查完,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特殊延长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针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特殊案件,在前面最多三个月的基础上,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能再延长两个月。另一种是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照前面的规定延长时间到了,还是没办法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还能再延长两个月。
另外,如果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有其他重要罪行,从发现那天起就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要是犯罪嫌疑人不肯说自己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清楚的,要先对他的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从查清身份那天开始算,但不能停止对他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所以,算上各种延长和重新计算的情况,逮捕后的羁押期限最长能达到较长时间,但具体要依据案件实际情况,按照法律程序来确定,不同案件最终的羁押期限是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