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鉴定护理期和实际护理期不同时,需分情况处理。
实际护理期短于鉴定护理期,通常以实际护理期计算护理费。这是由于实际护理已结束,意味着伤者恢复良好,提前无需护理,按实际护理期限主张赔偿更合理。比如伤者在鉴定护理期内提前康复,不再需要他人护理,就按实际护理天数算费用。
实际护理期长于鉴定护理期,当事人可申请重新鉴定。不过,重新鉴定要有合理理由,像出现影响护理期限的新病情变化,或者原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等。若重新鉴定后护理期延长,就按新的护理期算护理费。要是无法重新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没改变原护理期,当事人可以收集能证明实际护理期延长的证据,例如医院诊断证明、护理记录等。之后通过诉讼,让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延长护理期、确定合理赔偿数额。法院会综合考虑伤者病情、恢复状况等因素,作出公平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