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犯罪可不是简单的重叠关系,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说说教唆犯罪,就是有人通过劝说、利诱、授意、怂恿等办法,把自己的犯罪想法灌输给别人。这些人本来可能没想着犯罪,或者犯罪的想法还不坚定,在教唆下就按照教唆人的意思去犯罪了。而传授犯罪方法罪呢,就是用各种方式把犯罪的方法故意教给别人。
当有人用传授犯罪方法的方式去教唆别人犯罪时,会有两种情况。要是这人只是单纯地传授犯罪方法,那就要认定为传授犯罪方法罪。这是因为这种行为主要是传授犯罪的技巧、手段等知识,和教唆那种单纯引发别人犯罪的想法不一样。
要是这人既教唆别人犯罪,又传授犯罪方法,而且针对的是同一个犯罪内容,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按照吸收原则,选择刑罚更重的罪名来定罪。这是因为这两个行为是有内在联系的,传授方法可能就是为了让教唆的目的更容易实现,所以不能把这两个罪名都定了,选处罚更重的那个才符合罪责和刑罚相适应的原则。
就拿有人以传授盗窃技术的方式教唆别人去盗窃来说,到底定哪个罪,得综合考虑这个行为的主要特点和危害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