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执行中,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并非绝对不能执行。根据相关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里,若有几种情况出现,被执行人以住房是维持生活必需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不会支持。
第一种情况,如果有对被执行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能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打个比方,被执行人的成年子女名下有房产,能让被执行人有地儿住,那么被执行人的这唯一住房就可以被执行。这旨在防止被执行人以唯一住房为借口逃避债务。
第二种情况,当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要是为了躲债把名下其他房屋转让了。例如债务产生后,原本有多套房,却把其他房子都转出去,就剩一套。这种恶意逃避的行为下,这套所谓的唯一住房也是可以执行的。
第三种情况,若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给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了居住房屋,或者同意从房屋变价款里,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扣除五至八年租金。这样保障了被执行人居住权益,其唯一住房也能执行。
这也说明,保障被执行人居住权不等于保障其房屋所有权。要是遇到上述这些情况,债权人可自行对照,符合条件的可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