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高院裁定不服想申请再审,通常要在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这些情况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可申诉:有新证据能推翻原裁定;原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该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审理所需主要证据,法院未调查收集;原裁定适用法律有误;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或应回避的审判人员没回避;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没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可归责于本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违反法律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未经传票传唤就缺席判决;原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据以作出原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
要是涉及刑事、行政案件,申诉期限规定不同。刑事案件申诉没有明确的期限限制,而行政案件申诉期限大多是裁判生效后六个月内。当事人遇到相关情况,要留意不同案件类型的申诉期限,及时按规定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