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当事人要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对于否认事实的一方,是否担责得分情况。要是单纯否认对方主张且没提出新主张,通常不用担责。像原告说被告借款未还,被告单纯否认,这时举证责任在原告,原告得拿出借据、转账记录等证明借款事实。
若否认方提出抗辩或新主张,就要对其担责。比如借款纠纷里,被告不仅否认借款,还称已还款,就得提供还款转账记录、收条等证据。
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要对行政行为举证,拿出作出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原告否认行政行为合法,一般不担责,但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时,要提供曾向被告申请的证据。
刑事诉讼里,公诉案件由检察院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一般不用自证无罪。若被告人提出正当防卫等积极抗辩,要对相关事实担一定举证责任。
建议当事人在不同诉讼中,明确自身举证责任。有主张就积极收集证据,避免因举证不力承担不利后果。遇到复杂情况,可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