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缓刑是给犯罪分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要是在缓刑判决之后发现有漏罪情况,那处理方式可就不一样了。
当犯罪分子处于缓刑考验期时,一旦被发现之前还有其他罪行没被判决,这就说明他存在隐瞒犯罪事实的行为。判缓刑本来是寄希望于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现,主动遵守法律规定,但隐瞒罪行的做法显然和判缓刑的初衷相悖,所以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撤销缓刑。
发现漏罪后,司法机关会对新发现的漏罪进行判决。之后,把前面犯罪和新发现的漏罪所判的刑罚,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来确定最终执行的刑罚,也就是数罪并罚。打个比方,如果前后罪被判的是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就按照限制加重原则来确定最终刑罚;要是其中有附加刑,附加刑还是得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已经经过的缓刑考验期是不能折抵刑期的。因为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在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就意味着当时适用缓刑的条件不再成立,不能再享受缓刑的“优待”。
给大家提个实用建议,如果发现自己之前有漏罪没处理,一定要及时主动向司法机关坦白。这样在适用法律时,会按照自首来处理,可能会得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能让自己的过错得到更恰当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