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咱们国家《刑法》的规定,要是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里又犯新罪了,那假释就得被撤销,并且得按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来处理,把几个罪的刑罚合并起来一起判。
具体怎么操作呢?采用“先减后并”的办法。就是先给新犯的罪定个刑罚,然后把前面那个罪还没执行完的刑罚和新罪判的刑罚,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确定最终要执行的刑罚。打个比方,有个罪犯原来被判了十年,已经坐了六年牢,获得了假释。可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新罪被判了五年有期徒刑。这样一来,前面那个罪还剩下四年没执行,就把这四年和新罪的五年合在一起,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确定他到底还要坐多久的牢。
数罪并罚有它的规矩:要是几个罪加起来的总刑期不到三十五年,那最终执行的刑期最多不能超过二十年;要是总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最多不能超二十五年。在确定最终要坐多久牢的时候,得考虑限制加重这些原则,把各种情况都综合起来考量。
假释被撤销后,罪犯就得重新关进监狱,按照数罪并罚确定的刑期接着服刑。这么规定其实就是为了保证法律能严肃执行,让刑罚能起到威慑作用,防止罪犯在假释期间又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