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私自卖共有房屋,效力要根据不同情况判断。
要是第三人是善意购买,也就是不知道这房子是夫妻共有的,而且没有重大过失,还以合理价格受让,房子也完成了不动产登记,那买卖行为有效。依据《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第三人能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另一方不能追回房屋,但可以找擅自处分财产的配偶索赔。
要是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像明知是夫妻共有还买,或者没付合理对价,又或者没办不动产登记,这时另一方不同意卖房,那买卖行为通常无效。这是因为按照法律,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权利平等,处分共有不动产要全体共有人同意,一方擅自处分属于无权处分。
如果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卖房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比如一方拿出了另一方的授权委托书,让买受人能合理信赖,那另一方不能以不同意或不知情对抗善意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