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从被抓开始算的羁押时间,在判刑后是能折抵刑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要是被判处管制,在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天能折抵刑期两天。要是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天。这里说的“被抓”,一般是指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这些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从实际被限制人身自由那一刻开始计算。
打个比方,假如某人被刑事拘留了 30 天,之后被判处有期徒刑 1 年,那么这被羁押的 30 天是可以从 1 年的刑期里扣除的。
不过,有些司法措施下的时间通常不能折抵刑期。比如司法机关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这些措施期间的时间就不能折抵。而监视居住这个情况有点特殊,如果是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那这段时间可以折抵刑期。要是被判处管制,监视居住一天折抵刑期一天;要是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监视居住两天折抵刑期一天。所以大家要清楚不同强制措施和判决情况下,时间折抵的规则是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