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纠纷里,“2N”和“N + 1”是大家常听到的词。“2N”就是说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得给劳动者的赔偿金;“N + 1”则是单位在一些法定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要给的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那要是劳动者申请仲裁,主张“2N”没成功,还能不能再要“N + 1”补偿呢?这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要是仲裁结果表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算违法,但符合“N + 1”的支付条件,像单位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或者多给一个月工资后和员工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另外去主张“N + 1”补偿。毕竟“2N”和“N + 1”适用的情况不一样,“2N”是因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N + 1”是合法解除但有特定条件。
但要是之前的仲裁已经把单位解除合同合不合法、该不该给补偿这些事儿都审过,还做出了裁决,那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员工很可能没办法再就同一次解除合同的事儿去要“N + 1”补偿了。这个原则就是为了防止大家就同一纠纷反复打官司,浪费司法资源。
所以,员工遇到这种情况,得看看仲裁裁决书里写了啥,再结合实际情况,判断自己能不能去主张“N + 1”补偿。要是拿不准,找专业律师咨询是个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