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程序里,有一种叫作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可自己被安上的罪名,他们是有权利不接受认罪认罚的。这里的“认罪”,简单说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心甘情愿、实实在在地交代自己干的坏事,对司法机关说的犯罪事实没啥意见;“认罚”就是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
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觉得司法机关给他们定的罪名不对,这就说明他们在对犯罪事实的性质判断上和司法机关有分歧。这时候,可不能硬逼着他们认罪认罚。毕竟,认罪认罚这事儿得建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心实意、自主自愿的基础上。要是人家对罪名有合理怀疑,还非让人家签认罪认罚的具结书,那就违背了这个制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初衷了。
遇到这种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用慌。他们可以通过自己的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把自己对罪名的看法和理由告诉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接到这些意见后,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好好审查。要是发现罪名真的定得不准,就会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整;要是觉得罪名没毛病,也会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有他们的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把理由讲清楚。要是最后大家还是对罪名达不成一致,那这案子就会接着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来审理。所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意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提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