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和诉讼时效有不少区别。
先来说性质。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这意味着权利人只要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让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比如让它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而诉讼时效是一种法律制度,如果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里没有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么义务人就拥有了抗辩权,权利人很可能就没办法赢得官司了。
适用范围也不一样。撤销权主要用在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上,像因为重大误解、被欺诈或者被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就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而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常见的合同之债、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等都在其范围内。
期间起算点也有差别。撤销权的行使时间一般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那天开始算。比如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天内行使,受胁迫的一方要在胁迫行为结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而诉讼时效通常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以及知道义务人是谁的时候开始计算。
最后是法律效果不同。当撤销权被行使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但诉讼时效到期后,只是让义务人有了抗辩权,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并没有消失,如果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权利人还是可以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