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别人偷来的东西,通常无法构成善意取得。《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人转让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人能追回。若受让人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可取得所有权:一是受让时不知情,二是以合理价格交易,三是应登记的已登记,无需登记的已完成交付。
然而,遗失物、盗赃物这类占有脱离物,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被盗物品是典型的盗赃物,它脱离原所有权人的控制并非出于其本意。所以即便购买者在交易时不知情、支付了合理价格且完成了交付,原所有权人仍有权要求返还物品。
不过,要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从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得盗赃物,原所有权人要求返还时,得支付受让人购买物品的费用。之后,原所有权人可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这笔费用。大家在交易时要格外留意物品来源,避免因买到盗赃物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