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生意经营的债务,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按照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基于这种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通常不属于共同债务。不过,要是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仍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间生意经营债务,如果双方共同参与经营,且意思表示一致,不管是以双方还是一方名义负债,通常都会认定为共同债务。要是只有一方经营,就得看经营收益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要是主要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就算是以一方名义负债,也能认定为共同债务。相反,如果配偶能证明经营收益没用于家庭,自己也没参与经营,事后也没追认,那就一般不会认定为共同债务。
如果遇到夫妻间生意经营债务纠纷,当事人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比如经营记录、收益用途证明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