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里,很多人容易把起诉主体搞错。实际上,提起诉讼的是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侦查案件,侦查结束后会把案子移交给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院是可以撤回起诉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要是出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不是被告人干的、情节特别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证据不足或有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被告人没到负刑事责任年龄等情况,检察院就能撤回起诉。
但撤回起诉不是随便就能做的,要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且要在法院宣告判决前用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如果之后检察院发现了新的事实或证据,还能重新起诉。另外,在庭审时,如果法院觉得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只是罪名认定不一致,这时检察院可以变更起诉罪名,而不是撤回起诉。大家遇到这类刑事诉讼问题,要清楚这些规定,避免产生误解和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