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受理通常不必然停止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时,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书面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理由成立就裁定中止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就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若对裁定不服,且和原判决、裁定无关,可在裁定送达日起十五天内到法院提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里,原则上执行程序不停。这么做是保证执行效率,防止被执行人借执行异议之诉恶意拖延执行。但存在例外情形:要是案外人提供充足有效的担保,并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法院可准许;要是申请执行人提供充足有效担保,并请求继续执行,那就得继续执行。若申请执行人请求停止处分,或者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结果有错误,还给对方造成损失,那就得对损失进行赔偿。
遇到这类问题,案外人提异议要准备充分材料,申请执行人也要做好担保等准备,避免因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和结果给自己带来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