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里,要是约定用“诉讼或仲裁”来解决争议,通常是没有效力的。咱们先说说仲裁协议,它得有明确要仲裁的意思、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等内容。可“诉讼或仲裁”这种约定,既没把诉讼排除在外,也没清楚选定仲裁,这就属于仲裁协议约定不明确。
仲裁有自愿和排他性原则,排他性就是说,一旦当事人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法院就不能管这个争议了。但合同里同时约定诉讼和仲裁,根本搞不清当事人到底想用哪种方式解决纠纷。
要是真有这样的约定,一方去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以仲裁协议无效来抗辩,仲裁委一般不会受理案件。要是去法院起诉,法院会认定这个仲裁协议无效,然后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
给大家一些实用的法律建议。签合同时,一定要明确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如果想选仲裁,就得把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等写清楚,保证仲裁协议有效。要是选择诉讼,就直接约定管辖法院。这样以后遇到纠纷,就能按照约定的方式快速解决,避免因约定不明确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