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从被逮捕到开庭的时间不固定,受多种因素影响。
逮捕后,侦查机关有侦查期限。通常,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超两个月。若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等四类案件,上述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若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能延长两个月。
侦查终结后,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一年的,可延长至十五日。
若检察院认为需补充侦查,可退回公安机关,每次补充侦查期限一个月,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所以,犯罪嫌疑人从被逮捕到开庭,短则几个月,长则可能达一年甚至更久。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要做好心理准备,及时与律师沟通,了解案件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