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理业务里,保理人能不能向债务人提出提供财务资料的要求,得看具体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理合同是这样一种合同:应收账款债权人把现有的或者未来会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则为债权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要是保理合同中明确规定,债务人有义务按照保理人的要求提供财务资料,那么保理人就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债务人提供,债务人也得配合。
要是合同里没这样的约定,保理人出于应收账款管理、风险评估等合理需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债务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能和债务人商量,让其提供财务资料。不过债务人有权拒绝不合理的要求。
要是债务人拒绝提供,保理人就得综合考虑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以及自身权益维护等方面。要是债务人拒绝提供财务资料,影响到了保理人对应收账款回收风险的评估等合理权益,保理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也能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债务人履行协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