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时效抗辩这件事上,法律有明确的举证责任规定。一般来说,要是有当事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那他就得担负起一定的举证任务。
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基本准则,当有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理由进行抗辩时,就得拿出证据来证明对方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打个比方,得证明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权利受损害,以及知道是哪个义务人损害自己权益那天开始,到他去法院起诉的这段时间,已经超过了对应的诉讼时效。能作为证据的东西可不少,像短信记录、函件、证人说的话等,只要能显示出时间节点的材料都可以。
不过,要是对方当事人说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情况,这时候举证责任就变了,得由对方来举证。对方要找出证据,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能让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法定理由。比如说,权利人跟义务人提出履行要求,或者义务人答应履行义务,这些情况会让时效中断;要是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儿,那就会导致时效中止。
给大家提个实用的法律建议,在参与诉讼时,不管你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还是主张时效中断、中止,一定要及时收集好相关的证据,并且保存好。只有证据充分,才能让法院准确认定诉讼时效问题,从而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