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有几种情形不立案,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未达到立案标准时不立案。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内陆水域非法捕捞五百公斤以上或价值五千元以上,海洋水域非法捕捞二千公斤以上或价值二万元以上才立案。未达到相应数量或价值标准,通常不会立案。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立案。要是偶尔小规模非法捕捞,没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实质损害,像为自家食用少量捕捞且及时停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不认为是犯罪,公安机关可能不立案。
存在免责事由也不立案。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经相关部门批准,在特定区域、时间按特定方法捕捞,虽形式上符合非法捕捞特征,但有合法依据,不构成非法捕捞犯罪,不会立案。
大家要避免非法捕捞行为,若因特殊原因需捕捞,要按规定申请批准。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