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撤销权败诉后不能直接去申请拒执罪。在撤销权诉讼里,如果当事人败诉,就说明他想撤销相关行为的要求没得到法院认可。这种情况下,没有生效判决规定了必须要履行的义务,而这正是构成拒执罪的基础。
拒执罪,也就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说的是有人明明有能力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却就是不执行,而且情节还很严重。想要成立这个罪名,得有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同时,义务人得有执行能力却故意不执行,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行。
要是在撤销权诉讼败诉之后,没有产生有明确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那么执行程序就启动不了,自然也就不存在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况。就算之后有了生效法律文书,但要是义务人主动把义务履行了,那也构不成拒执罪。只有当义务人有能力执行生效的法律判决、裁定,却故意不执行,并且情节严重时,才可能涉嫌拒执罪。所以,仅仅是撤销权败诉,是不满足申请拒执罪的法定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