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动产买卖合同纠纷里,举证责任分配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不过也有特殊规定。
要是有人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那这人就得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进行举证。比如说,得证明买卖双方就不动产买卖达成了一致,有书面合同或者能证明达成过口头协议的证据。另外,合同还得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像双方都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等。
要是有人主张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撤销,就得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来举证。举个例子,如果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就得证明对方有违约行为,像没按约定时间付款、交付房屋等。
在不动产权利方面,要是有人主张自己享有不动产物权,就得证明自己取得物权有事实依据,比如是合法受让或者继承的。要是对不动产质量有争议,认为质量有问题的一方就得拿出证据,证明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法定标准。
要是因为不动产是否已交付有了争议,出卖人要证明自己完成了交付,像交付了房屋钥匙、办了交接手续等;要是买受人认为没交付,也得给出相应证据。在价款支付情况上,说自己已经付了款的买受人,就得拿出转账记录、收款收据等证据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