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内协议里要是有一方提出离婚婚内协议就作废这样的约定,它有没有效力是有争议的。在法律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保障婚姻自由,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要是协议里这个条款限制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权,那它很可能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就像有个约定是只要一方提离婚就没资格分割财产,而且协议也作废。这种情况下,想离婚的一方可能怕协议失效带来不利后果,就不敢提离婚了,这明显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
2、但要是这个条款没有实质性限制离婚自由,只是对协议内容做了一种附条件处理,而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那它有可能被认定是有效的。打个比方,如果协议是关于夫妻共同生活里日常事务安排的,约定一方提离婚这些事务安排的协议内容就作废,这种约定在不违反法律精神时可能是有效的。
3、当这类约定引发纠纷闹到法院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照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来判断该条款是否有效。如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化,对于婚内协议这类约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判断也会越来越细致和周全,未来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和实践可能会更加完善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