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立遗嘱的时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几类人是不能当遗嘱见证人的。
首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因为当遗嘱见证人,得有相应的认识和判断能力,这样才能准确记下立遗嘱的经过和内容。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这种能力,他们做的见证不具备法律效力。
其次是继承人、受遗赠人。这两种人和遗嘱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的利益和遗嘱内容紧密相关。要是让他们当见证人,可能会为了自己的利益,在立遗嘱的时候使坏,破坏遗嘱的公正和真实。
还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行。这类人和继承人、受遗赠人在经济、情感等方面存在利害关系,他们做见证很难保证客观公正。像继承人的债权人、债务人,一起做生意的合伙人等都属于这类。
法律之所以规定这些人不能当遗嘱见证人,就是为了保证遗嘱能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想法,维护遗嘱的合法、有效,防止遗嘱在设立时受到不该有的干扰。大家立遗嘱选见证人的时候,可得避开这几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