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有以下情形的,按《刑法》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是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
二是盗窃、抢夺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
三是盗窃、抢夺爆炸装置。
四是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
五是虽未达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
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情节严重”,量刑更重。包括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数量达上述定罪标准5倍以上;盗窃、抢夺军用枪支;盗窃、抢夺手榴弹;盗窃、抢夺爆炸装置且危害严重;达到上述定罪标准,还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
大家要严格遵守法律,不触碰枪支、弹药、爆炸物相关的违法红线。若不慎涉及此类案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