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在违约情况中,如果对方选择违约金条款,定金要返还。
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用。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一旦一方违约,对方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么规定是为了避免守约方获得双重利益,对违约方过度惩罚。
对方选择适用违约金时,就意味着放弃适用定金条款。所以,收受定金的一方要把定金返还给支付定金的一方。
举个例子,双方签订合同后,要是支付定金方违约,收受定金方选择违约金,就得返还定金;要是收受定金方违约,支付定金方选违约金,收受定金方除支付违约金,也要返还定金。
这样的规定有两个好处。一是保证守约方获得合理赔偿,二是体现公平原则。大家遇到类似纠纷时,要清楚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需合理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