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保险法第17条管的是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第30条管的是格式条款有争议时"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两条都是保护投保人的。
展开:先说第17条:保险合同里那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必须在投保时作出足以引起你注意的提示,还要用书面或口头向你明确说明,没做到的话,这条免责条款对你不生效。所以很多"这不赔那不赔"的拒赔理由,如果当初没给你讲清楚,你可以主张条款无效。再说第30条:对保险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也就是说,条款模棱两可时,偏向你这边。遇到拒赔,把合同和投保时的沟通记录找出来,对照这两条看看保险公司有没有尽到说明义务,这是很多理赔纠纷的翻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