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里,有人会遇到被迫签署借条的情况,那这样的借条是否有法律效力呢?其实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按照《民法典》的说法,如果一方或者有第三方用胁迫手段,让对方在不是真心愿意的情况下签了借条,这就属于可撤销的情况。好比有人拿着棍棒威胁你写借条,这肯定不是你真实意思的表达。
要是你能证明借条是在被胁迫时签的,那你就有权利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胁迫这件事的一年内,去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借条。一旦借条被撤销,从一开始它就没有法律效力了,就相当于这借条根本没存在过。
但实际中,证明被胁迫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时候,你就需要自己拿出证据来,也就是要承担举证责任。你可以收集一些能证明当时情况的东西,比如事发时的录音录像,这就像给当时的场景拍了个“快照”;还有在场证人的证言,他们就像是事件的“见证官”;另外,事发后的报警记录也很重要,这是你寻求法律保护的“凭证”。
要是你没有在规定的一年时间里去行使撤销权,或者没办法拿出有效的证据来证明你是被胁迫的,而借条在格式和内容上又都符合法律规定,那这借条很可能就会被认定是有效的。所以,遇到被迫签借条的情况,一定要及时收集证据,在规定时间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