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要是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那就按一般保证来承担保证责任。
先说一般保证,要是当事人没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就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到期那天开始算的六个月。要是债权人在这六个月里,既没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也没申请仲裁,那保证人就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了。
连带责任保证也是一样,当当事人没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保证期间同样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到期之日起的六个月。要是债权人在这期间没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也就不用担责了。
还有一种情况,要是主债务没约定履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就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结束那天开始算。
简单来说,在担保没约定期限的情况下,债权人得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到期后的六个月内,按照对应的保证方式要求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是没做到,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就解除啦。大家在涉及担保时,一定要留意这些时间和要求,不然可能自己的权益就没法保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