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宣告对方商标无效,一般不用给对方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局若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要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是对商标局决定不服,能在收到通知那天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要是其他单位或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并要求限期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或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后,也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通常,宣告商标无效是为纠正商标注册里的错误或不当行为,所以不存在赔偿对方的情况。不过,要是商标无效宣告是因为恶意抢注等情形,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就之前因该商标侵权遭受的损失,要求恶意抢注方赔偿。赔偿数额按权利人因被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