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后与中标人谈价并签合同,合同效力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判定,通常认定无效。
按法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要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能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有法定程序,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是双方达成合意的基础,合同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实质性条款,在招标和投标时就已确定。
招标人与中标人中标后就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谈判并重新签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种行为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背离原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无效。
但如果双方仅对非实质性内容协商调整并签合同,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招标本意,合同可能有效。不过要严格界定调整内容是否为非实质性。
建议招标人和中标人严格遵守招标程序和法律规定,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若要调整合同内容,先判断是否为非实质性内容,避免所签合同被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