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合同解除权里有个容易混的概念——「解除权本身的行使期限」和「对方违约产生的追责时效」不是一回事,你问的除斥期间,指的是解除权这个权利本身会在一定时间后消灭。法律规定,如果合同约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到期不行使就消灭;没约定、法律也没规定的,对方催告你在合理期限内行使,逾期不行便消灭。这和三年诉讼时效不同,诉讼时效是请求法院保护的期限、可中断;除斥期间是权利存续期、一般不适用中断。所以对方多次违约,你每次发现后都应及时主张,最好在合同约定期限或经催告后的合理时间内发书面通知行使解除权,别一直拖。一旦解除权因除斥期间届满消灭,你就不能再以原先违约为由解约,只能转而主张违约责任赔偿,那走的是三年诉讼时效。实务建议:对方每违约一次,你都留好证据并书面催告、声明保留解除权,这样既能延续谈判筹码,也避免权利静悄悄地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