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清算程序里,诉前保全本身是没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啥是诉前保全呢?就是当利害关系人遇到紧急情况,要是不马上申请保全,合法权益就会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这时可以在起诉或者申请仲裁之前,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这么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当事人在法院判决前,对有争议的标的物进行处分,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于执行的财产,从而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但是,诉前保全并不能改变债权本来的性质。
法律对企业清算时的债权清偿顺序有明确规定。通常,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会优先清偿,接着是职工债权、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最后才是普通债权。要是诉前保全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那它只能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参与分配,并不会因为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就能优先得到偿还。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被保全的财产上存在法定优先受偿权,像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那么这些担保物权对应的债权是有优先受偿权的。不过要注意,这优先受偿权不是诉前保全带来的,而是基于担保物权本身的法定优先性。所以大家别误以为申请了诉前保全,就能优先拿到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