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里,起诉超付工程款返还,不一定都能算作不当得利。不当得利通俗来讲,就是没有正当理由拿了别人的好处,让别人受了损失。
当发包方超付工程款时,得看承包方拿到这超付部分合不合理。要是双方合同对工程款结算有详细规定,结算时发包方由于计算失误等不是自己本意的状况超付了,承包方继续留着这些钱就没了合同依据。这种情况下,发包方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要回超付部分,法院通常会支持。因为承包方这笔超付收入没有合法的理由,还让发包方利益受损,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情况。
但是,有些情况下超付工程款承包方拿着是合理的。比如发包方对工程质量、进度等很满意,心甘情愿多给承包方钱;或者双方对工程款结算有争论,在争论解决前发包方就多付了钱。这时承包方获取款项有一定道理,不算是不当得利。发包方就不能用不当得利的理由来要回钱,可以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方式处理。
要是遇到超付工程款的情况,发包方要仔细查看当时付款的背景、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再决定以什么理由起诉。有什么不懂的地方,最好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自己的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