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采取一裁终局模式。也就是说,一旦仲裁裁决作出,当事人要是就同一个纠纷再去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是不会受理的。所以正常情况下,如果对合同纠纷的仲裁裁决不满意,不能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2、不过有特殊情况。要是当事人能拿出证据证明裁决存在以下情况,就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双方根本没有仲裁协议;裁决的事情不在仲裁协议规定范围内,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权力进行仲裁;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决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藏起了会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处理这个案子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行为。
3、要是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后,确定裁决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就会裁定撤销该裁决。另外,如果法院觉得这个裁决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也会裁定撤销。
4、要是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当事人针对这个纠纷,既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也能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