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订婚时给付的财物,性质上可能属于彩礼,也可能是单纯的赠与或者婚约财产。不同性质,退还规则差别很大。
司法实践中一般这样区分:订婚戒指、首饰等通常认定为赠与,一般不予返还;订婚宴席费用属于双方共同支出的消费,一般不返还也不要求赔偿;以给付财物为目的、金额较大、经过一定仪式且伴随婚约关系成立的,通常认定为彩礼;如果财物给付时间在登记结婚前但已有共同生活、共同出资的,可以综合判断。
关于彩礼的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和相关司法解释确立的规则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则上应当返还;已办理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般不予支持返还请求,但确无共同生活可能性的除外;已共同生活且生育子女的,彩礼一般不予返还。有特殊情形导致婚约解除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判决返还或者部分返还。
是否"酌情返还"还要看过错责任,一般过错方不承担返还责任,双方都有过错可以各自承担相应损失,彩礼给付方有过错的可以适当扣减。
建议保留订婚时的转账凭证、购买凭证、聊天记录、婚礼相关支出票据,并注意诉讼时效,及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