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的案件,一般不能再提管辖异议。管辖异议指的是当事人觉得受诉法院或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没管辖权,向这些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按照法律,当事人一审提交答辩状时没提管辖异议且应诉答辩,就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不过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原审时,当事人有机会提管辖异议,当时没提,就相当于认可了管辖。发回重审实际上是再次审理原审程序,不是全新的一审。所以,要是当事人原审没行使管辖异议权利,发回重审时通常不能再提。
但如果案件存在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就不一样了。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能提出管辖异议。
给大家的建议是,在原审程序中要重视管辖异议的权利,及时审查受诉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一旦发现问题,应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避免后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若不确定是否应提出管辖异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法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