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时,一般不停止执行。按照民事诉讼法,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书面异议,法院收到异议后15日内审查。若理由成立,裁定中止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且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在裁定送达15日内向法院起诉。
不过有例外情况。要是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法院可以准许。若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那就应当继续执行。
这一规定是为平衡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等各方权益。不停止执行能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力和权威性,防止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借提异议拖延执行。设置例外情况,是考虑到错误执行可能给案外人等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如果遇到执行异议相关问题,案外人要及时书面提出异议,按规定时间等待法院审查结果。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选择合适的方式维权,比如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或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