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债务既有一般保证又有连带责任保证时,该怎么处理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保证合同里清楚约定了各保证人的保证方式、范围和份额,那就按合同来。比如合同约定A承担一般保证,B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且明确了各自担保的金额,那就按此执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就是说,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且没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能拒绝担责。而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合同约定的情形,债权人既可以找债务人,也能找保证人承担责任。
要是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各保证人的份额,债权人可以找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担责。某保证人承担责任后,除另有约定,有权在担责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还能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而且,同一债务有多个保证人的,保证人之间相互有追偿权。
所以大家在涉及保证时,一定要根据合同条款明确保证方式和责任范围,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或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