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关系里,要是债务人到期不还钱,或者出现了合同里约定的情况,担保人就有可能被要求履行相关责任。下面详细说说不同担保类型下的情况:
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担保人有个“先诉抗辩权”。简单来讲,在主合同的纠纷还没经过法院审判或者仲裁,而且也没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确定他还不了钱之前,债权人不能直接找一般保证人要钱。不过呢,要是出现债务人失踪了,并且名下没有财产可以执行,或者法院已经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这些情况,债权人就可以让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还能执行他的财产。
2、连带责任保证:要是合同里约定的是连带责任保证,一旦债务人到了还钱的时间却没还钱,债权人有两个选择。既可以找债务人还钱,也能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他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而且还能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财产。
3、混合担保:当债权既有实物担保(像抵押房子、车子)又有人来担保时,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还钱,或者出现了合同里约定可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况,债权人得按照合同约定来实现自己的债权。要是合同里没说清楚或者根本没约定,而且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实物担保,那债权人得先通过处置这个实物来实现债权。要是实物担保是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就有更多选择了,既可以通过处置实物来实现债权,也能让保证人承担责任。
可以看出,担保人之所以会被执行,说到底就是因为债务人没履行还钱的义务,而担保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得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