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纠纷中,原告不能自行决定管辖,但能通过法定方式选管辖法院。
买卖纠纷管辖遵循法定原则。当事人有约定,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按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像合同约定由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该约定就有效。
若没有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有不同判断方式: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
原告可结合实际情况,按这些规定选有利的管辖法院。若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不同,原告可考虑距离、诉讼便利性和成本等因素,再向相应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原告虽不能随意管辖案件,但能依据法定规则选合适的管辖法院。